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

[觀念] 阻卻違法



除了醫療法、醫師法的規定外,民刑法也和我們息息相關,因為很多事,如果沒有獲得同意,就不一定站得住腳...

而醫療行為站得住腳,就是因為屬於可以 " 阻卻違法 " 的例外

在刑法上,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「業務過失致死」、「業務過失致重傷罪」、「業務過失致輕傷罪」。「業務過失致死」為非告訴乃論罪,因此就算沒有告訴人提出告訴,檢察官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,即可開始偵察並起訴之 。「業務過失致重傷罪」與「業務過失致輕傷罪」則屬告訴乃論之罪。


什麼是 阻卻違法??

白話一點: 就是讓違法的合法化 

刑法規定的「阻卻違法事由」有:
1.正當防衛:就...正當防衛XD



2.緊急避難:

ex:開車,不料前面突然山崩,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,忽然逆向車道而與別人發生車禍



3.依法令之行為:

ex:警察為了逮捕通緝犯,警察可以依法適度制裁。
 4.業務上的正當行為:ex:為病人開刀




阻卻違法的事由主要可分為主觀和客觀的阻卻違法要素,要同時達到才能真正合法化


舉個例子
 一個主張正當防衛殺人的人,他需要有客觀的防衛情狀以抵擋違法侵害的行為,和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防衛自己的思想。

醫療上也是,客觀上需要有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的證據,和主觀上是出於對方的生命安全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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